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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诱导用户消费(文旅部-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加强对签约表演者约束)

发布于:2024-04-25 15:02:04 阅读量:364 分类:历史文化 编辑:文化资讯网

中新网9月2日电据文化和旅游部微信公众号消息,9月2日,《网络演出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发布。 《办法》明确规定,网络演出经纪机构不得通过虚假消费、引导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通过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炒作网络表演者的收入。

据介绍,《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经纪机构管理,约束表演者行为,坚持正确价值取向。无论是网络主播还是开设直播账户的娱乐明星,其背后的经纪公司都将纳入该措施的管理范围。

网络表演经纪机构不得诱导用户消费(文旅部-网络表演经纪机构应加强对签约表演者约束)

《办法》所称网络演出经纪机构,业内俗称“MCN机构”、“主播公会”,是指依法从事网络演出经纪活动的经营单位。网络演出经纪活动包括:网络演出内容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网络艺人的签约、宣传、代理等经纪活动。按照线上线下统一管理的原则,《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网络演出平台、经纪机构、主播三方关系,形成了“平台管经纪机构”、“平台管理经纪机构”的层层责任传导机制。 “经纪公司管理主播。”

目前,网络演出直播中,还存在为了博取关注、获取流量,误导粉丝、制作发布内容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情况。同时,一些经纪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诱导奖励和虚假信息。消费、炒作等互联网黑灰产品提供了生存土壤和发展空间。对此,《办法》明确规定,网络演出经纪机构不得通过虚假消费、引导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不得通过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网络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要求其不得以言语刺激、不合理特殊待遇、承诺回扣等方式诱导用户消费。

《办法》还要求,网络演出经纪机构应当记录、保存签约网络表演者的违法行为及相关投诉举报,实行动态管理,并按照规定采取限制服务、停止合作等措施,并向行业协会提出请求。不同的情况。采取联合抵制等措施。网络演出经纪机构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网络演出经纪活动信息和数据。

《办法》在夯实经纪机构责任的同时,要求进一步强化行业自律威慑,加强信用信息在行业评价、市场拓展等方面的参考和运用,并对列入名单的券商机构进行公开谴责。不值得信任的人。取消行业协会会员资格、发起行业抵制等措施。同时,我们积极开展行业培训,加强诚信教育。据悉,为更好落实《办法》相关要求,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将于近期成立网络演出代理委员会,从行业自律、正面引导、教育培训等方面开展工作。训练。

《网络演出经纪机构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文化和旅游部针对网络演出行业“娱乐至上”、“流量至上”等不良风气采取的重要举措之一。明确从事网络演出经纪活动的机构准入资格、划定行为红线、规定实施细则,有利于促进网络演出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将下发《关于加强演出经纪机构管理的通知》,明确演出经纪机构在艺人管理、粉丝引导、演出内容安排。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在全国演出经纪人资格考试中,将进一步加强价值取向和法规政策的考核。

附:网络演出经纪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网络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加强网络演出内容管理,促进网络演出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网络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络演出经纪机构,是指依法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

(一)网络演出的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网络表演者签约、宣传、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三条网络演出机构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不断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

第四条网络演出经纪机构从事演出经纪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网络演出经纪机构申请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外商投资,按照《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网络演出经营单位依法对本单位开展的网络演出经营活动承担主体责任,并对平台内网络演出经纪机构的资质进行核查。

第六条网络演出经纪机构向网络表演者提供网络演出经纪服务,应当通过面谈、视频通话等有效方式核实网络表演者身份。网络演出经纪机构不得明知网络表演者提供的身份信息与真实身份不符而为其提供网络演出经纪服务。

网络演出经纪机构向网络表演者提供网络演出经纪服务,应当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网络表演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网络演出经纪机构不得向十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演出经纪服务;向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演出经纪服务的,应当验证身份信息并提交监护人书面同意。咨询监护人时,应当向监护人说明相关网络表演者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违约条款,并保留相关沟通记录。

网络演出经纪机构提供网络演出经纪服务,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权利。

第八条网络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管理,定期开展政策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讲解网络演出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内容和行为,增强网络表演者的守法意识。引导网络表演者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九条网络演出经纪机构不得组织、制作、销售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网络演出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演出。

第十条网络表演机构发现签约网络表演者提供的网络表演含有违法违规内容的,应当立即要求网络表演者停止网络表演活动,并及时通知相关网络表演经营单位。

第十一条网络演出经纪机构不得以虚假消费、带头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在网络演出直播平台上花钱,不得通过打赏排名、虚假宣传等方式进行投机行为。

网络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加强对签约网络表演者的约束,要求其不得利用语言刺激、不合理的特殊待遇、承诺回扣、线下接触或互动、赠送含有违法内容的图片、视频等方式诱导用户进行网络表演。性能直播平台消费。

第十二条网络演出经纪机构应当记录、保存签约网络表演者违法违规结果、投诉举报处理等信息,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限制服务、停止合作等措施。要求行业协会采取联合抵制等措施。

网络表演者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签订合同的,网络表演中介机构可以要求行业协会抵制;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网络演出经纪机构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网络演出经纪活动信息和数据。

第十四条网络演出经纪机构应当配备符合业务需要的网络演出经纪人。网络表演经纪人与签约网络表演者数量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336.01万人。

网络演出经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网络演出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加强诚信教育,可以采取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联合抵制列入名单的会员等措施。不诚实的会员。

第十六条网络演出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网络演出经纪机构从事网络演出经纪活动以外的经纪活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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